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过渡期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建行函〔2015〕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过渡期换发新版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工程、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并入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消防设施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8.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换证。其中,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一项换证。
(二)以下资质不参与换证: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
2.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3.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4.按省颁标准取得的外墙外保温、预拌商品砂浆、拆除工程、空气净化、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穿越和防渗方向等5类资质。
二、换证材料和程序
按照厅内部职能分工,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换证由工程建设处负责;原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换证,由城市建设处负责;原主项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换证,由装饰装修处负责;其它资质的换证由行业发展处负责。
(三)企业申请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实施意见》附件2)要求的申请材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仅限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见建办市函〔2015〕385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仅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许可的资质,见附件1)。
(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
(五)企业既有资质涉及多个许可机关的,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向每个许可机关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企业可以根据《标准》要求的条件和自身情况,选择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核对申报材料原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专业资质换证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申报材料一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返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换证的企业名单发布10个工作日后,有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次性领取本市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缴回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只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同时缴回所有副本)。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含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申报材料一套。
1.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初审。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只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核对原件,申报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将审查意见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许可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许可。
3.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中资质内容与原有资质对应关系不符合《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以及与“山东省建筑企业网上快报系统”内原有资质不相符的,其换证申请不予受理。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换证的企业名单发布5个工作日后,有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凭名单中企业的旧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次性领取本市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最后完成换证工作的许可机关收回销毁。
(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
三、换证时间等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以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资质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十)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ccir.com.cn/ccir/download/certprint/certprint.rar)进行打印,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取新打印系统的密码锁,并指定专人负责。证书打印后系统自动完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的信息更新备案。
(十二)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不需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栏内填写,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十三)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如果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十四)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考核。
四、过渡期内企业申请其他事项
在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申请其他相关事项可按如下要求办理:
(十五)重新核定资质
1.在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等情况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如下情形办理:
(1)重组、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等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建筑业企业全部未换证的,企业可以凭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原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仅核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重组、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等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建筑业企业已全部换证的,可以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资质许可机关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从企业取得原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3)重组、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等所涉及的相关建筑业企业部分换证的,待所有相关企业全部换证后再受理。
2.在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等情况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企业应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十六)简单变更资质证书有关内容
建筑业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通过简单变更程序变更。其中,未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以按照原标准申请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已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资质许可机关换发变更后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七)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提出申请。
(十八)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五、关于按《标准》对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认定问题
(十九)按照《标准》要求,企业应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可以是申报资质的企业自有人员,也可以是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51%)的劳务企业人员;申报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是申报资质企业的自有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各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颁证机构已汇总形成名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附件)。我省对纳入名录的颁证机构所颁发的人员证书予以认定,作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的依据。
(二十)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行业发展处联系。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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