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建工发〔2015〕28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
>的通知》和《关于过渡期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工处(局),市直建筑业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过渡期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 资质许可(核查)、换证范围和程序
(一)范围
注册地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原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外,其它资质许可(核查)、换证由潍坊市建工处负责。
(二)程序
1、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换证资质的企业,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工处(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建工处(局)按照《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核对申报材料原件,报市审批大厅建设局窗口审核后,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2、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和换证资质的企业,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工处(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建工处(局)按照《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核对申报材料原件,报市审批大厅建设局窗口初审后,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和许可。
3、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和换证资质的企业,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工处(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建工处(局)按照《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核对申报材料原件并初审后,报市审批大厅建设局窗口进行审查和许可。
4、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市审批大厅建设局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后,申报材料由审批大厅建设局窗口转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将审查意见反馈市审批大厅建设局窗口;对于换证企业资质的审核,增项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不再转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企业提交换证材料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四)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其它材料
2、人员资料: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缴费凭证)。
三、换证时间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以提出换证申请。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涉及公路、水利、水运等方面资质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涉及公路、水利、水运等方面资质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涉及公路、水利、水运等方面资质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
附件:1、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2、关于过渡期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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