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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意见
来源: 添加时间:2014/12/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意见》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通过降低缴存门槛、放宽提取条件、优化贷款政策等措施,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吸引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意见》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提出,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知晓率、参与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