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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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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添加时间:2014/5/29 |
潍建工发〔2014〕30号
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工处(局):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4年5月28日
加强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劳务管理,预防和制止拖欠劳务工资,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多元化的建筑用工方式,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采用直接聘用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出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并与其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长期合作、市场信誉好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工作岗位采用其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派出方式进行补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派出自有劳务人员。
(二)专业承包企业应独立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业务。专业承包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业务,也可以将部分工作岗位采用其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派出方式进行补兑,但不得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派出自有劳务人员。
(三)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施工劳务企业只能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
(四)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设置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合格的专职劳务用工管理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企业要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总承包企业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员负责监督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确保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并留存相关资料。使用其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派出劳务人员的施工企业,应按照自有劳务人员的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五)建筑施工企业对直接用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与自有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倡导实行劳务工资发放银行卡制。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时,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负全责,对劳务费结算支付、劳务分包队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等负责,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承担全部责任。专业承包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其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派出劳务人员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
(七)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务工资优先制。建设单位要认真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并对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 业实施监管;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三控三管一协调”的职责,控制好资金的拨付使用;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劳务工资的发放工作,把支付劳务工资放在材料款、机械租赁费和经营利润等各种款项的前头,各方认真履职、各司其责,做到劳务工资优先发放。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落实,各责任主体要落实层级监控措施,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八)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人员培训制度,对自有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尤其要做好新进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对于从事建筑业关键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训练基地、师傅带徒弟等多种方式,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相应教育培训,提供满足工作岗位需求的业务培训。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九)加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督导工作。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宣贯、试点、推广及督导工作。逐步推行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十)加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不执行实名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恶意拖欠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劳务企业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务企业负责人及其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等重点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以讨薪为由谋取不正当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对外地入潍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外地进潍劳务企业要凭企业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办理入潍信用登记手续,接受统一管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4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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