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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次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13/3/27
            
潍建工发〔2013〕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次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工处(局),寿光、潍城装饰办,有关市直装饰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依法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一)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建设许可证手续。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二)严把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房产证明原件或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2、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且已取得项目中标通知书。
  3、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有满足施工需要且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已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6、经公安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审核意见书。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及合法的监理合同。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和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分别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和30%)。
  9、已按工程总造价的2.6%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证明及材料(依照潍政发[1996]64号文件执行)。
  二、严格规范装饰装修市场行为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依法发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实行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二)落实施工单位责任,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加强工程施工中各个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加强对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监督管理,落实好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务工资发放台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防止群体恶性劳务欠薪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外地企业管理,严格进潍施工备案登记制度。凡进入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市外企业,必须按照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建发〔2012〕10号)要求进行施工企业备案登记,并且取得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核发的《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否则不得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活动。
  (四)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各方建设施工主体要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统一执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潍建办字〔2012〕12号)中制定下发的合同示范文本,且按照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潍建发〔2010〕28号)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属地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登记。
  三、严格落实好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
  (一)搞好普查,建立完善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台账。各县市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建立健全在建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台账。每月5日前将在建工程建设施工情况报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装饰市场管理科。
  (二)突出重点,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要把辖区内合同造价100万以上的二次装饰装修工程作为监管重点,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对新开工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要及时跟踪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日常督导检查,每季进行一次综合执法检查;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联动执法。对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在建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市建工处与各县市区装饰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督促完善工程基本建设手续,确保依法施工。  
  (三)加大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违反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未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以及无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况采取警告、停工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清出潍坊建筑市场等处罚措施,对其不良行为在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潍坊建筑》等信息媒体上进行公布曝光,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