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潍坊建筑业信息网网站
首 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联系我们  
首 页 | 协会概况 | 新闻动态 | 相关工作 | 会员之窗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潍坊建筑业信息网 >> 建筑新闻 >> 建筑新闻 >>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添加时间:2013/9/26
鲁建建字[2013]3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
  (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增加监理单位工作内容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市场
  (三)全面放开监理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03号令《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设监理市场,监理企业凭有效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在全省范围内自由流动、自主竞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排斥外地监理单位。要通过引入一批高资质、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理企业,带动本地区监理水平的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对外地监理企业告知性备案管理手续,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等名义收取各类保证金等费用,已经设立的要立即清理废止,已经收取的要立即返还。
  (四)规范监理招标投标。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监理招标时,要依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认真审核投标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监理业绩、市场信用以及同时在监的工程项目,坚决避免不合格监理企业、监理人员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监理企业在投标时,不得以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低于国家规定监理取费范围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对相关机构或评标专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的,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限制其从事新的招标评标业务。对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规范监理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备案时,重点审核中标通知书、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凡是监理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要组织对本地区2013年4月份以来新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全面排查,凡是没有使用GF-2012-0202新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内容不全面、不细致的,责令重新签订。
  (六)规范监理收费。要严格贯彻《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的80%,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工程管理和其他相关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另行取费,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具体约定。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降低监理收费标准。建设单位要将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专户,单独列支,确保监理费足额到位,不挪作他用,保证监理工作有效实施。对不按国家标准确定监理费的工程,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监理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视作工程合同未履行完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批准建设单位新的工程项目开工。
  三、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七)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每项监理工程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足监理人员,配齐常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师、监理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总监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个,且不得跨设区市兼任。监理行业管理要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管理联动配合,及时掌握监理企业承揽业务情况,发现在监工程项目数量明显超过企业持证监理人员的,要责成建设单位重新选择监理单位,同时对相关监理企业进行约谈警示,并责令其暂停承接新的监理业务。
  (八)加强监理现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业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执法监察等科室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凡是深入到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都要对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工作到位情况一并考核,并及时通报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及细则,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严格落实施工质量和建筑材料检验等制度,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要推进监理现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监理技术资料管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理单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进一步转变监理行业发展方式
  (九)提升行业整体实力。目前,全省甲级以上资质的监理企业只有176家,进入全国百强的仅有2家,监理合同额和营业收入与先进省份有较大差距。要引导和鼓励本地区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监理企业,制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和薪酬体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打造企业品牌。吸引一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工程监理咨询人员,打造一批有作为、有地位、有影响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团队。积极实施精品战略,集中力量承接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大项目、大工程。组织开展建设监理示范项目机构创建活动,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同时,督促监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从业能力,带动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实力。
  (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既是推行监理制度的本意,也是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大型公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全面推行项目管理制度。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从起步阶段坚持高起点、重成效,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
  (十一)构建诚信体系。加快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尽快构建全省统一的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监理项目数据库,并实现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网互通、信息共享。全面实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监理企业的内部管理、资质达标、市场行为、服务质量等信用情况定期进行评价考核,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对信用良好企业在市场竞争、评优树先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信用较差企业实行约谈警示,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监理资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出借出卖监理资质、无资质超资质承揽监理业务、非法挂靠、转让监理业务、人员不到岗、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及时依法惩处。对多次违法违规、社会反映强烈的,坚决清出监理市场;对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丧失责任感,或者因自身工作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十二)强化行业自管自律。要引导和鼓励监理行业组建协会组织,支持协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学习交流、教育培训、沟通联络等工作,不断完善行业自管自律机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呼声和诉求,依法维护好行业声誉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