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潍坊建筑业信息网网站
首 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联系我们  
首 页 | 协会概况 | 新闻动态 | 相关工作 | 会员之窗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潍坊建筑业信息网 >> 建筑新闻 >> 建筑新闻 >> 正文
选址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不得作出规划许可
来源: 添加时间:2011/5/9

本报讯 记者耿庆海报道 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明确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是: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该省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提出严格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规划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建设项目拟选址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不得作出规划许可。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如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