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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添加时间:2011/4/7

为规范混凝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守法的自觉性,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作为本市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混凝土交易行为,保证混凝土质量,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抵制混凝土交易拖欠款现象,保证交易双方合法利益,特制定会员自律公约。
第二条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严禁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 专委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经营准则
第四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委会章程,做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持质量第一,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单位自身信誉,热忱为用户服务。
第五条 严禁会员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会员单位进行混凝土交易时必须使用由潍坊市建设局监制的《混凝土供货合同》文本。
第七条 对一个单位工程(未在招标书中预先注明由多方承担的)只能由一个混凝土企业供货,与需方签订唯一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报送专委会,进行第一合同确认备案,专委会及时在网上公布,在本合同未终结或供需双方的经济未结清时不能出现另一个合同。
第八条 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供应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在双方按合同结清工程款后,其它供货单位方可介入。
第九条 因工程款拖欠问题而引起的停止供货的工程,原供货企业应及时通报专委会秘书处,专委会将上网公布,未经原供货企业同意,其他企业不得介入。
第十条 专委会根据市场情况一个季度或半年发布混凝土产品指导价,各会员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委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委会章程、公约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专委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设立履约督察组、质量监管组、价格指导组和外事协调组,小组成员在混凝土企业中产生,由专委会秘书处提名,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选举通过。
第十三条 履约督察组,负责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整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处进行处理。质量监管组,主要是围绕提高混凝土质量,提出人员培训,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方案。同时,对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处理。价格指导组,负责对原材料价格进行市场动态调研,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搞好协调,提出混凝土指导价意见,定期予以发布。外事协调小组,负责与公安、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好关系,并做好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章 投 诉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之间有权进行相互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专委会秘书处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投诉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到专委会进行投诉,反映情况应属实、全面、准确,投诉信息内容应包括投诉单位名称、联系人、违约事实等内容。没有署名的投诉专委会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专委会秘书处在受理违反自律公约的投诉后,三日内组织职能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处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保证金制度。为更好的贯彻自律公约,有效发挥专委会的监督作用,建立“诚信保证金制度”,每个会员单位缴年保证金 万元。保证金专款专用,年内未用或余额顺延下年。此款非专委会收入,暂存于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委会帐户内。
第十九条 保证金的使用。一旦发现违犯上述规定,专委会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没收保证金,没收的保证金补偿违规受损的会员单位及用于对违规活动的调查。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二章的给予下列处分:
1、书面警告;
2、业内通报批评。
3、扣除或部分扣除信用保证金;
4、列入行业网上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专委会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企业中的非会员单位亦应执行第二章规定的经营准则,以维护行业的正常、公平竞争,对违规者,专委会将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查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对所属会员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变更、终止须由百分之三十会员单位提出议案,经理事会研究确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即可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2010年11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