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潍坊市装饰装修协会,英文名称为“WeiFa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WF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组建,由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内的从业者自愿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装饰装修材料和配套用品生产、配套供应及装饰工程竣工后环境质量检测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市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联合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强协作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受潍坊市建设局和上级装饰装修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开展装饰装修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政府决策。
(二)协助制定与贯彻装饰装修行业的技术标准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三)协助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搞好装饰企业的资质初审、报批、发证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推动部门、地区、企业之间横向联合,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全面配套和协调发展;
(五)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行业技术、经济动态和市场信息;
(六)培训专业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企业协商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
(九)协助做好民营、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的管理,包括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等工作;
(十)开展国际交流,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十一)组织举办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教育、产品生产、材料经营等相关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凡从事和愿为装饰装修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
(三)照章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参与协会管理,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对协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技术、管理有关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可以申请退会或由协会予以除名:
(一)企业关停并转;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报送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的有关决议,必须由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行业的重大成果及企业管理先进经验;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承担政府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议和报告;
(九)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正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延长一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指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除任职:
(一)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
(二)丧失行为能立;
(三)依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代表资格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的;
(五)会员大会决议罢免的。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机构设置为:本协会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由理事会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确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协会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
(四)承办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五)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
第二十七条 经费开支
(一)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
(二)协会应负担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及差旅费开支;
(三)办公条件所需费用的开支;
(四)邀请专家、学者作报告、讲演的开支;
(五)表彰、奖励对协会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开支;
(六)协会外事活动经费及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会审核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收支,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4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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