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和《全国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目标,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适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需要,适应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法治观念,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六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时期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和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依法治理。
——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把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宣传宪法,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要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力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重点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行政法,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政府运行基本规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完善公共决策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和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增强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健全群众利益保障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深入学习宣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格规划建设管理,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要加强对《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牢固树立防灾减灾和节能环保的观念,把节能减排作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节约资源的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抓出实效。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全过程的监管,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服务。要加强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大力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六)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中心任务。要扎实开展多层次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作用;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机关和群众的相互沟通。要围绕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地产市场调控、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七)继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不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要继续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以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要深化“法律进工地”活动,继续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
(八)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对《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对象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要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定期检查,列入年度考核,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应当通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等工作,做好执法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
(四)积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各专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进行执业资格考试时,应当把相应的法律法规列入考试内容。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知识内容。
(五)扎实开展农民工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和主要活动场所,通过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要大力开展针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普法教材进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编写补充教材。
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制订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组织各地交流经验。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议事协调、工作督察等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根据部门实际统筹安排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三)抓好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建设,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者和专家学者的优势和作用,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四)继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重视利用政府网及门户网站、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法治实践,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图片展览等活动,继续利用“12319”热线等形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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