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CR-2012-0150001
潍建发〔2012〕8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加快预拌砂浆在全市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步伐,根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219号)、《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推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明确指出,预拌砂浆属于有利于节材的绿色施工材料,使用预拌砂浆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开展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可持续发展、推进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预拌砂浆应用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增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使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管理规定、办法进行广泛宣传,创造良好的推广应用环境。
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目前,我市的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的调查摸底,选择有条件的项目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
(一)预拌砂浆在潍坊市区先行推广。严格执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区内玄武街以南、宝通街以北、西环路以东、潍安路以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自2014年1月1日起,县市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力争2015年底全市城区基本实现“禁止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目标。
(二)做好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本着既保证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又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合理布点、总量控制。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投资成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三)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提供政策支持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预拌砂浆计价办法,及时采集价格信息,定期编制预拌砂浆指导价格。
2、设计单位按要求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省建管部门的规定,认真审查设计文件中关于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
3、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标价。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使用预拌砂浆做出明确约定。
4、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须将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三、强化监管,提高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能力和水平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工处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预拌砂浆企业的行业管理。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2、建筑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预拌砂浆规定条件要求对生产企业各项要素指标进行定期考核,杜绝不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严格按照预拌砂浆应用的时间表、区域线,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指导检查。
3、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在建设工程项目应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将应用预拌砂浆作为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4、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交货检验过程及储存、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使用的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或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搅拌砂浆。
四、严格标准,保证预拌砂浆生产应用质量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实验室建设,完善检测手段,做好生产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发货(运输)单和检测实验资料。
2、生产企业生产预拌砂浆使用外加剂的,应符合《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19号)有关要求,使用有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明的产品。
3、预拌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规定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的施工管理,严格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的有关规定施工。
5、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销售预拌砂浆。
6、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砂浆质量负责,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狠抓落实,确保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把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质量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做好市场分析调研,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基本思路,推进预拌砂浆在我市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发展。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预拌砂浆 管理 意见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