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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如何分配建筑企业劳保金探析
来源: 添加时间:2013/4/16

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如何分配建筑企业劳保金探析

(市建筑工程劳保办)

   一、实行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的意义
   建筑企业劳保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钱”、“活命钱”。建筑企业劳保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根据建安企业的返还等级和负担程度,经过平衡调剂再返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再按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的费率为在职职工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机构则按月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全省自1995年10月实行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至今,已经历了十七个春秋,改革之初,我市施工企业尤其是县以上施工企业欠保、停保现象普遍,职工上访事件不断。十七年来,在各级领导的直接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市劳保金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量资金的注入,挽救了一些濒临破产的老建筑企业,使他们摆脱了困境,重新走向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实践证明,省政府决定改革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办法,是一项合民心、顺民意的英明决策,这项改革切实起到了社会“稳压器”,企业“保护伞”和职工“安全网”的作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充分体现,也是符合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
   二、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活动中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处于规模性增长阶段,极大地刺激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建筑企业无论在规模数量上还是从业人数上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伴随着建筑企业“雨后春笋”的发展形势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建筑企业单一的大而全、中而全的总承包模式进一步得以优化组合,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程度进一步显现,分化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市场逐步呈现良好的“金”字塔型结构,即通常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三层次”结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形成是物竞天择和市场竞争的结果。而让“三层次”结构更加稳固,促使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进一步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优的方向发展,是建筑业结构调整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摆在建筑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三、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劳保金拨付政策依据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鲁建发〔2003〕1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凡由总承包企业承包后又分包的建筑工程,其养老保障金先按总承包企业的拨付标准拨付,再由总承包企业按分包企业的拨付标准拨付”,省住建厅省建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鲁建劳〔2010〕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凡由总承包企业承包后又实行专业分包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应得的养老金按专业分包企业的拨付标准执行。若专业分包企业的拨付标准高于或等于总包企业的拨付标准,则按总承包企业的拨付标准降20%执行”,《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鲁财社〔2004〕10号)第十五条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补范围是:经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资质,财务制度健全,并办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
   四、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劳保金拨付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对我市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调查中发现,尚没有一家企业从总承包企业拨付过劳保金,虽有个别专业承包企业提出过拨付申请,但均未如愿。同时在调查中,总承包企业也坦承未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拨付过劳保金。
   通过调查研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现行文件规定:“凡由总承包企业承包后又实行专业分包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应得的养老金按专业分包企业的拨付标准执行。若专业分包企业的拨付标准高于或等于总包企业的拨付标准,则按总承包企业的拨付标准降20%执行”。针对于这一规定来说,总承包企业应该把拨付到企业的劳保金根据分包企业的实际完成分包工程的情况,对分包企业进行劳保金拨付,但是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监督管理细则,只是些原则性的意见,难以实际操作。总承包企业不会也不愿积极要求出台细化的规定。同时,有关文件都规定,总承包企业要想把劳保金拨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首先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就必须有经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拨付等级并办理劳保管理手册,从而达到文件规定的拨付条件。然而,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有几个能够达到核定拨付等级的要求,而办理了劳保管理手册呢?劳务企业就更加突出,全市至今尚无一家劳务企业具有劳保金拨付手册。
   (二)拨给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首先用于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可用于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费和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由施工企业负担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因工残人员的护理费等。对于拨付到总承包企业的劳保金,一些比较大型的企业,企业的职工多,需要缴纳的养老金多,而相应的也必须缴纳其他四险一金,对于企业来说则是一个比较重的负担。例如:我市某建筑公司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劳保金壹级拨付等级,有员工一千多人,每年均按照国家规定为企业职工缴纳各类保险:养老保除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企业不管有多困难,也从未拖久过各类保险的缴纳,今年,企业缴费基数为1087784元。该企业近年来,员工逐年增多,同时还为在公司各施工工地的部分农民工建立了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多项保障,每年为工伤人员、病残人员、职工在供养范围内的直系亲属以及六十年代精减人员支付抚恤金,人员年年增多,各类保险及抚恤标准也相应地提高,企业每年收入的劳保金数额远不能满足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其他企业也都存在同样问题,我市二级、三级拨付等级企业该问题更加突出。那么,在这种本身就有缺口或者缺口还很大的情况下,总承包企业还能否从拨付到手的劳保金中再挪出一部分拨付到无拨付手册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呢?
   五、劳保金合理分配的必要性
   据2006-2008年统计数据显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利润率基本在1.2%-2.0%,明显低于全社会平均利润率,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作为建筑企业利益的一部分——劳保金,由总承包企业独享,截留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利益,压缩了其生存空间,在此情况下要求他们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优的方向发展显然是不切实际。另外,从总承包企业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形成稳定密切的协作关系,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合作成本;长期来看,非稳固的协作关系也不利于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容量巨大,吸收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据国家权威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建筑业使用农民工约3800万人,且从业人数年均增长速度为1.6%,高于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同期增长速度(1.2%),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5.02%,有的省市更是达到7%以上。显见,无论从其重要性,还是从产业规模来说,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之中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作用和贡献不可磨灭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已成为完成全国大规模工程建设任务的直接作业主体,农民工作为劳务分包企业的主力军,已成为建筑业企业的主要力量,在施工现场操作一线几乎全是农民工。将这一庞大的主力群体排斥在劳保金的分配范围之外,有违劳保金管理这一制度制定的初衷。“人人享受改革成果”,将劳保金分配范围涵盖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不仅能体现制度设计的全面性和惠及人群的广泛性,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顺应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
   因此,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合理分配劳保金不仅是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队伍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整个建筑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需要。
   六、解决对策
   自95年以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建筑企业劳保金征收、管理、拨付、补贴、核算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确保了建筑企业劳保金的稳步健康发展。但是对于怎样用足、用活、用好政策,确保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惠及分包企业与劳务企业,让“人人享受改革成果”,是目前摆在我们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要在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之间分配劳保金,应该坚持以“总承包企业为主、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辅”的原则。首先,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要有拨付手册,具备拨付资质,这是首要条件,至于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申办劳保金管理手册,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一点,但不管是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并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申办。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保金拨付一个等级标准即可,无需再细分拨付等级,原因上面已分析过。其次,关于如何分配问题,我们认为,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据分包合同分配劳保金。劳保金作为建筑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企业利益的一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付出了劳动,理应参与劳保金分配。分包合同作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之间为某一项目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而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市场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实现彼此权利的法律保障。以此为依据分配劳保金有着充实的法律基础,也是“谁施工、谁受益”的原则的最好体现。另外,从宣贯程度上来看,该方法宜于宣传贯彻,阻力小。众所周知,改革最大的困难在于利益的重新分配,最大的阻力来源于既得利益的阻挠,而将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纳入劳保金分配体系,切割原由总承包企业独享的大“蛋糕”——劳保金,必将遭遇总承包企业的异议和抵制,而以分包合同来分配,是归宿劳保金提取的原本意义,也是“谁施工、谁受益”朴素公平、正义理念的具体体现。再者,分包合同是发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认可的合法条款,即使总承包企业有极大的不情愿,也无可辩驳,减少了这项制度推行的阻力,实施起来顺理成章。从可操作性上看,该方法操作程序上设计简便,易于实施。
   (二)加强立法工作,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为劳保金足额征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劳保金难以分配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总承包企业拨付到的劳保金偏少,多数企业劳保金有缺口,收不抵支。主要原因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通过各级部门的审计、检查和各级劳保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劳保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形势依然严竣, 特别是劳保金征收,仍然任重而道远,个别县市区劳保金收缴率不足60%,减、免、缓和跑、冒、滴、漏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表现在各类开发区工程、园区内工程、政府工程、镇街工程、新农村建设等工程上,虽然建筑业主管部门、各级劳保部门认真把关,尽力收缴,但由于缺乏强硬有效的措施,工作难度相当大。
   (三)严格合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为劳保金分配做好基础工作。
   1、是规范管理企业用工形式,鼓励和引导建筑劳务队伍组建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发包企业,消除“包工头”现象。
   2、是强化分包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管理。所有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分包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劳保金分配内容。
   3、是加强宣传,努力提高专业承包和劳务发包企业的自我维权意识。
   4、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合同、用工等违法违规现象。
总之,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分配劳保金顺应了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平衡了各方利益关系,为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壮大提供了保障,如果提前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设计完善严谨的拨付程序和操作细则,必定会使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受益菲浅,并获得以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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