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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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添加时间:2011/4/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03〕25 号 各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各部门: 1995 年以来,根据省政府鲁政发 [1995]101 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1995]77 号文件的规定,我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费用实行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措施对保证社会和建筑行业的稳定,搞好“两个确保”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筹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1995]77 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后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 2.6% 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后 , 不再按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为更好的体现这一专项资金的性质,同时也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决定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更名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二、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资金,并督促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本企业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三、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作为一项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取时,要向缴费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缴款书”,由缴费单位到银行缴纳,并由代收银行将资金直接划入各级财政专户。 四、设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切实保障建筑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措施,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这项资金的特殊性,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管理和各项规定,既不能超标准多收,也不能擅自减免少收、短收,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收取。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政府也不得用于调剂、平衡财政预算。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本文未涉及的其也事项,仍按鲁政办发 [1995]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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