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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改扩建”到“改扩拆建”
来源: 添加时间:2016/1/28

       在一栋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需要通过很多“关卡”。无论是“出生期”的开工建设,还是“生长期”的改扩建,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但似乎只有“死亡期”的拆除,无需经过审批程序。一栋建筑建得艰难,消失得却很“容易”。

       新建建筑,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递交材料,获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改建,是改变建筑原有的功能或者形式,建筑的规模和占地面积均不能改变,需要在规划管理部门备案;扩建,是在保留建筑原有功能、形式、规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功能,建筑的形式和规模都有可能发生改变,需要到规划管理部门报建;而建筑拆除,无据可依,属于纯粹的市场行为,投资方或者有关领导的一句话,就会使一栋建筑轰然倒地。

       城市建筑拆得任性、拆得随意,这种行为带来的浪费和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然而,在规划与建设的法制监管方面,似乎并没有显现出相应的力度,以致于各地呈现出比着拆、赶着拆的畸形风气,为社会舆论所诟病。法律的缺失,无疑是导致“短命建筑”频频出现的制度短板。

       《城乡规划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都对城市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了制度规范。大的法律框架有了,但是在很多具体的领域缺乏实施条例,似乎“只抓猫不抓鼠”。

       比如,《城乡规划法》比较严格地明确了与规划编制相关的一系列程序,设计了一整套机制,包括规划什么时候该编、由谁编、由谁审、由谁批等内容,是一部重点关注规划技术管理的法律。在这一法律框架下,编制人员、审批人员违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但是,对脱离这个圈子以外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的相关规定明确——违建怎么处理、政府突破城市规划的要求做项目决策怎么处理等。

       在国外,拆除一栋建筑可要比新建一栋建筑更难。他们出台了密集详尽的法律法规,对建筑的使用和拆除进行约束。英国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其名称直译是“有关市民舒适、愉悦的法律”,把保护历史街区作为使市民精神愉悦、心情舒适的必要条件。在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市,政府明文规定所有门面建筑超过50年的一律不准拆迁。法国政府对有20年历史的或在国内外有过影响的场所,都设立了标识予以保护,每一个老建筑都有一个特殊的身份证。

       我国城市中的建筑,拆与不拆,抑或由领导决定,抑或受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左右,建筑规划缺乏法律约束、缺乏制度控制。为此,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建筑拆除法定程序及审批、监督机制,势在必行,尽可能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过多的现象。“如果把需要规划管理部门报建审批的‘改扩建’后加上一个‘拆’字,变为‘改扩拆建’,拆除一栋建筑也需要报批,那么,‘短命建筑’应该会减少很多。”规划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建议。

       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在确定施工前要十分谨慎,该不该建、该怎么建、该在哪儿建,都必须保证充分的专家论证和民意征集时间,以决策的科学透明来提高项目的合理性。同样,建筑该不该拆、该怎么拆、拆后怎么办,也应该有一套完整、清晰的处理流程。应引入有制度支撑的公众参与,建立听证机制,引入外部视角,用公众的意见限制决策者的权利。

       只有城市建设管理的每一步都保证程序合法透明,且充分吸纳民意,使权利和利益之手无处可伸,“短命建筑”才有可能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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