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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工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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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添加时间:2011/4/2 |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国家将进一步充实完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措施,宏观经济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将保持平稳增长,建筑装饰装修业仍面临着较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根据全省建设工作和全省建筑业暨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装饰装修业这个目标,抓住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条主线,进一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开拓外部市场,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强人才培养,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促进我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平稳较快发展。 2010年预期工作目标: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910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三级以上主项资质为装饰装修的企业完成产值166亿元,同比增长10%;实现利润17亿元,增长20%;出省出国施工完成产值8亿元,增长35%。培育4~5家一级资质装修装饰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综合人才培养,创出一批优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行业产业化发展;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省政府公布施行的《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行业执法有了依据,对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是《办法》施行的第二年,也是进一步促进贯彻落实的关键一年。各市有关部门要积极认真地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举办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认真总结一年来贯彻落实《办法》的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充实完善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办法》深入行业,深入群众,深入全社会,使各方主体了解《办法》内容、遵守《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切实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保证住宅装饰装修有序进行。健全住宅装饰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严肃查处住宅装饰装修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大力培育发展住宅装饰装修有形市场和装饰产品超市,搞好住宅装饰装修一条龙服务,引导业主在住宅装饰装修中合理消费。进一步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装协《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中装协[2004]042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完善我省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业主使用有资质、资格的正规的装饰企业,支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三、加快推进建筑装饰装修产业化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装饰装修产业化进程。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拓展发展空间,积极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推广一次性精装修成品房,提高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工业化水平,进一步将现场测量、工厂化加工制作转化为模块化、标准化生产制作的工业生产方式,实现个性化、艺术化、优质化要求的技术发展道路。在推进过程中,特别要注重技术创新,大力提高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设计生产加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创新发展。继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装饰装修企业投资创办产业基地;引导支持装饰材料生产厂家研发新材料,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节能减排材料的生产、使用,推广绿色装修,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材料研发生产企业积极申请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向设计—生产—安装一体化的工业化方向发展,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加强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定期做好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发现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握行业经济发展的脉搏,总结行业经济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所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确保行业保持平稳较快和可持续发展,关键是要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调研和调度,完善统计制度,完善网络快报系统,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要逐月对主项为装饰的企业经济运行指标进行分析、预警,及时掌握装饰装修行业的经济运行状况,为行业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定期召开行业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在各市汇报行业经济运行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行业协会是连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要以服务为宗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规范行业、指导行业、服务行业、发展行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继续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创优和行业评优树先活动。组织做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的全国各项装饰奖及其它各类奖项的申报工作;继续组织做好2010年度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评选工作;组织做好评选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活动。 (二)有针对性的组织举办培训班。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队伍。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为促进行业发展集聚人才优势;同时,积极引导装饰装修企业组织一线操作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高一线工人的技能,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三)加强交流学习。一是组织进行省际间交流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总结经验,创新发展。二是组织省内优质装饰装修工程观摩活动,通过听取“创优”单位的经验介绍和观摩工程实体质量,激发我省装饰装修企业争创优质品牌工程的积极性,多创精品工程,树立行业信誉。 六、努力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建筑市场的变化,抢抓机遇,适时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形成传统与新兴、高端与低端、主营和兼营,多业并举、共同发展的新局面,同时,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农民工权益。 (一)积极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巩固原有市场,积极稳妥的拓展省外、国外市场,采取内联外盟、成立驻外机构等措施,提高省外市场开拓能力;势力较强、规模较大的企业,应主动与大型对外总承包企业联合,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取得对外工程承包经验、有实力的一级资质装饰装修企业,可以积极申请对外工程承包资格,独立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企业在开拓外部市场中,应注重树立信誉和形象,注意规避风险。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出施工业绩突出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引导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进行资源整合,努力打造多面型品牌企业。鼓励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人才、技术、信息、资本等资源,拓宽如家具、景观、艺术品、家庭智能化、装饰配套等产业以及开展与本行业关系密切、且附加值较高的如建筑智能化、建筑消防、建筑节能改造等其它专业业务,扩大经营领域,拓展发展空间。 (三)积极支持帮助行业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加快发展步伐。引导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积极晋升资质等级,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我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总体实力。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改善一线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要继续推进农民工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农民工一旦遭遇工伤或意外伤害,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赔付。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与所使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各项条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 工程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越显得更加重要。全面《落实2010年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业工作要点》关于抓好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以《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为依据,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健全质量信用体系为重点,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促进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新理念,着力在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监管上下功夫,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督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加强安全人员培训,积极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八、加强行业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 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为契机,积极协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形成管理优势。要特别注意引导协调县(市、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要选派原则性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管理岗位,定期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受理业主的投诉和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改进执法监督方式,切实落实建筑装饰装修法定建设程序执行主体的责任,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的影响,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确保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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