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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添加时间:2011/4/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鲁建劳〔2007〕03号
 
 
各市审计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办),省直各部门:
        1995年以来,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我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实行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措施解决了建筑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养老金资金来源问题,对保证社会和建筑行业的稳定、搞好“两个确保”发挥了积极作用,完全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建筑企业职工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建筑企业劳保金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社会保障金是离退休职工的“活命钱”,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来源。充分认识建筑企业劳保金统一管理对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是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劳保金统一提取管理的决定。要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贯彻落实好1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条‘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的要求,支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好、管好、用好建筑企业劳保金,对各类开发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减免建筑企业劳保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措施,认真做好建筑企业劳保金的收缴工作。要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费用交纳、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竣工、决算等环节。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劳保金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拖欠以前工程项目劳保金的建设单位,在未缴清所欠劳保金前,不得办理新的开工报建手续;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时,补交超报建造价的劳保金及少交、未交的劳保金,对不按规定交足劳保金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建筑企业劳保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在收取劳保金时,要向缴费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收款票据”。并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鲁财社[2004]10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鲁财会[2004]49号)及《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鲁财综[2005]45号)。此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开设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计息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存入财政专户的建筑企业劳保金要按规定计息,确保建筑企业劳保金的保值、增值。市、县(市、区)要按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和鲁财社[2004]10号文规定逐级上解省、市调剂、积累资金,不得拖欠。
 
四、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保金的审计检查。任何与建筑企业劳保金有关的单位和环节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有特权有例外。对管理机构劳保金的收缴、拨付、补贴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建筑企业劳保金的使用要跟踪审计。在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要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交纳建筑企业劳保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规定交清。发现违规减免、少交、未交的,要责令其限期向该工程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交。
五、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建筑企业劳保金管理机构做好劳保金的收取工作,及时提供预收联系单。未报建、未交纳劳保金、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对管理机构拨付、补贴的劳保金要建立劳保金专户,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施工企业要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给企业职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统筹保险费。
 
                                 山 东 省 审 计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建 管 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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