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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筑业领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添加时间:2021/8/25
加快优化全市建筑产业结构,助推建筑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内生动力,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领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潍政办发〔2021〕1号),重点围绕支持领军企业深耕本地建筑市场、扶持领军企业“走出去”拓展外地市场、鼓励领军企业引领建筑行业转型发展、支持领军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等4个方面,明确了10条具体措施。


一、支持领军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重点考量本市领军企业在劳务队伍组织、材料设备供应、后期质保维护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改革工程招投标评定制度,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探索实行“评定分离”,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推动由评标委员会定标向建设单位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发挥招标人在评标与定标环节的决定性作用。

二、鼓励领军企业以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4号)要求,允许领军企业按规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支持领军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可明确部分项目或划分一定标段作为试点项目,面向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市领军企业组成联合体招标,提高本市领军企业施工能力和业绩水平。

三、加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按照《关于进一步促 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9〕148号)和《潍坊市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潍建发〔2020〕5号)相关 规定,对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严格落实信用评价权重不低于10%的要求,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公平竞争体制。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承包商是上年度潍坊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与信用等级 AAA 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降低5%的政策不重复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可在项目开工后半年内缴纳。

四、扶持领军企业“走出去”发展。对领军企业承揽外地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由注册地政府按承揽外地项目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应奖补,其中市外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奖补、省外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奖补、国外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补。领军企业外出单独承揽总承包项目,单项工程开票收入达到5亿元且低于25亿元的,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25亿元且低于50亿元的,由市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以上三种情形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鼓励领军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支持领军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政策和奖补资金。支持领军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按规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领军企业新购置2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机械设备的,根据企业税收情况,由注册地政府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领军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鼓励和支持领军企业引进科技创新、经营管理、资本运作方面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引进人才等有关政策给予经费资助。领军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而聘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资深专家的,符合条件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费用。对领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加大领军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 金融机构和领军企业参与的沟通对接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企业承接的各类项目,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扶持。

八、引导领军企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对领军企业投资创办的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由注册地政府按新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给予5%的财政资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建发 〔2020〕7号),从2021年起,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 米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27%,县市不低于17%,以后每年原则上按不低于2%比例递增,具体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确定。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

九、鼓励一级企业晋升特级资质。对新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我市建筑企业,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导领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支持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领军企业上市。

十、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各相关 部门加强协调,按照潍政办字〔2019〕14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支持建筑业及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形成全市促进和扶持建 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为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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