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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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添加时间:2011/4/2 |
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 鲁建发〔2003〕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和鲁财综字〔200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据建设部新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及改制情况,为了进一步体现合理、公平、及时原则,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等级 1、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其拨付等级按如下条件核定: 一级:197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改制前为县以上建筑企业; 二级:⑴198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 ⑵2002年6月30日前成立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 三级:经省建管局批准取得新资质的建筑企业。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一律不核定其拨付等级。 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标准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标准,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按其拨付等级确定如下: 一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80%; 二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60%; 三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30%或40%,由各市根据当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情况确定全市统一比例,并报省备案。 三、其他问题 1、国家部属驻鲁建筑企业的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参照以上规定由省劳保办确定,省属建筑企业的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遵照以上规定按属地原则管理。 2、外省进鲁、外资建筑企业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规定由各市自定。 3、凡由总承包企业承包后又分包的建筑工程,其养老保障金先按总承包企业的拨付标准拨付,再由总承包企业按分包企业的拨付标准拨付。 四、本文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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