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鲁贵卿建议: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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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添加时间:2015/3/25 |
全国人大湖南团代表、中国建筑总经济师鲁贵卿今年除继续推去年的建议——在建筑行业开展“绿色行动”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其中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方面,鲁贵卿针对当前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并较去年,更详实其调查数据。
基于若实行11%的税率,建筑企业税负将大幅增加。税负增加,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将有所恶化,经营效益有可能大幅下滑;不利于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对就业和社会稳定将造成不利影响。鲁贵卿用大量的数据加以论证说明。他建议:
1.建筑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目前看,这样可使建筑业的实际税负与税改前基本持平,保障利润率很低的建筑业平稳发展;经过若干年,如果进项税抵扣问题逐步解决,建筑业的税负有可能降低,这样就真正实现了通过营改增减轻企业负担的目标,建筑业能更好地发挥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
2.建筑业与关联行业同步实行营改增。建议建筑业营改增时间不早于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包括BT、BOT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等关联度较强的行业,以减少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3.对税改前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税改后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下,建筑企业业务按照《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确认的营业税金大于工程结算实现的企业税金,因而形成金额巨大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这些欠税会随着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而逐步取消。但是,考虑到“营改增”后建筑业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又属于不同的征管部门,为保持制度的衔接及税改的平稳过渡,建议允许建筑企业对该部分税前因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形成的时间性欠税,在税改后根据工程结算进度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并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限。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调研测算企业税负。据了解,对于适用11%税率造成的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增长状况,政府各相关部门测算数据有很大差距。我们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扩大调查面,科学取样,以取得符合实际的、一致认可的数据,作为确定建筑业适用税率的基本依据。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协商制定营改增实施办法。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以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改前固定资产存量抵扣办法,以及企业纳税地点在注册所在地还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和设备的集中采购与分散使用的矛盾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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