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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
来源: 添加时间:2011/4/2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

行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关于在全省实施建筑行业
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的通知

鲁建劳统[1996]第02号

各市地建委、建管局(处)、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出办法》的通知,确保建筑行业劳保费及时、足额收缴和按时拨付,决定在全省建筑企业中实施建筑行业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现就有关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以下简称预收联系单),由省建筑企业劳保费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印发(样单附后),各建安施工企业到当地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并使用。
二、预收联系单为三联式。建筑施工企业每承担一项独立的工程项目,均应填写预收联系单,并于工程开工后五日内将第二、三联送工程所在地的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并经收单人签章后留存第一栏。县(市)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于每月终了五日后,将第三联汇总报市办。
三、预收联系单既是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缴行业劳保费用的依据,也是行业管理机构向施工企业拨付劳保费用的依据,对确保行业劳保费用及时足额收取和按时拨付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坚持执行。
四、任何建筑施工企业开工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送交预收联系单的,由此造成的劳保费用流失和不能按时收取的,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有权视损失情况和金额,相应扣减或拒付该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情节严重的,应提请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处分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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