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不动产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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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添加时间:2014/8/18 |
解密不动产登记条例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即将出台。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有效举措。
“统一”是最大亮点
今年6月,《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专家意见稿 ,提交给国土资源部做政策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是专家意见稿的起草人之一。
据悉,“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统一”,建立了统一的登记制度。“统一”有四点涵义:首先是统一登记的部门,按照立法逐渐把各个登记部门统一起来,这样才符合《物权法》的要求,才能达到保证交易安全的目标,这是最基本的;第二,在统一登记机构之后,还需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第三是统一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统一登记的基本信息;第四是立法的统一,需要与《物权法》这部基本性的法律相配合。
孙宪忠进一步解释,以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程序不尽相同,不同的程序会不断地给当事人带来麻烦。同时,还有一些地方、部门私设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而且存在寻租空间,利用程序来“创收”。“程序统一以后,大体上来说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过去,法律基础信息不统一也会带来麻烦。“不动产登记信息不统一、登记簿不统一,反映出来的法律信息就都不一样,这样可能会出现矛盾,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隐患。”孙宪忠说,以前发放的权属证书很多,名字不同,在当地可能不会引起太大误解,但是在其他地区可能会引起误解。而现在不动产登记,首先要统一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至少是一致的。“最基础的问题解决以后,会不断走向统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值得注意的一句话是“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有关专家对此的解释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发放的所有权属证明都是有效的。尽管现在要采取新的登记方法,但原有的权属依然有效。
与《物权法》衔接
早些时候,国土资源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是落实《物权法》的重要行政法规。《物权法》中一些重大问题需要通过《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这些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做好与《物权法》的充分衔接。
孙宪忠认为,《物权法》最基本的一个要求就是要完成权利的公示。“比如说老百姓房屋的所有权,可是所有权是什么样子的,谁也看不着。”因为所有权是法律制度中间的一个设计,是抽象的,但从法治社会来讲,所有权是一个基础性的权利。法律如何承认和保护这样一个权利,则需要把抽象的权利通过具体的方法展示出来。在孙宪忠看来,我国古代的房契、地契、鱼鳞图册都是把抽象的权利具体化的表现形式,“这恰恰是我们现在《物权法》的一个做法,也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孙宪忠还强调,从起草、讨论前期来看,最大的争议是所谓不动产登记剑指反腐。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公开、公示、公告,甚至挂在网上,以达到反腐的目的。但孙宪忠表示,“所有的老百姓都有财产权利,都需要不动产登记制度去保护它,它跟官员的财产申报完全是两回事。”至于官员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公布自己的财产,是廉政立法方面的内容。
同时,“另一个很重大的分歧是谁有权查询登记的信息。不动产登记法是涉及交易安全的一个保障。”孙宪忠说,“只有在交易的许可下才可以查询,不涉及交易的不能查。对于反腐来讲,官员无论登记在哪里,有关部门都可以去查,而在一般老百姓的交易中就不能这样做。《条例》里涉及的‘以人查房’,这个‘人’指的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并不是谁都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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