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潍坊市建筑业行业培训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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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添加时间:2014/7/24 |
潍建工施字〔2014〕16 号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潍坊市建筑业
行业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工处(局),各建筑业培训单位,有关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处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创新行业培训管理模式,管理与服务并重,以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为广大建筑企业和技术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培训服务为工作重心,大力开展建筑业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打造出市场主导、企业自愿、个人自觉、行业监管的行业培训模式,全面提高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加强我市岗位培训和技能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规范培训行为,为企业提供贴心服务
在新形势下,要严格依法开展建筑业岗位培训与技能开发工作,遵守上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岗位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潍建工施字〔2013〕12号文件精神,下决心、下大力气严格管理培训纪律,制定考核奖惩制度,规范培训流程和培训行为,实施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培训机构实施、企业自觉参与的建筑业行业培训模式,把为企业提供真正起作用、有效果的培训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来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领会,认清形势,加强服务意识,拓宽培训形式,加强软硬件建设,严肃培训纪律,提高培训质量,为企业切实提供贴心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培训工作的各方主体行为
(一)管理主体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办事,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服务对象,全面了解辖区内建筑行业人才结构状况,了解企业培训需求,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培训工作规划。建立培训工作监管体系,规范行业培训行为,保证培训流程各环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的人员培训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同时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对培训机构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检查,定期巡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企业回访与参培人员回访相结合;对辖区内企业人员的参培行为加大检查力度,提高企业人员的到课率和考试通过率,切实保证培训效果。该项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二)培训主体
建筑业行业培训工作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模式。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行业培训工作的主体资格或者由市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认定委托,方可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培训主体须具备相关的收费许可证,使用正规收费票据;自主招生,不限招生地理范围;要建章立制,按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资格要求的师资队伍和场地设施;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规范培训程序,严格培训纪律和考试纪律,杜绝不培训、不考试就拿证现象;严格按照规定项目收费,不得违规收费、乱收费;根据《潍坊市建筑业关键岗位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管理细则》加强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早解决。如因培训行为不规范出现投诉上访事件,培训主体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应后果。
(三)服务对象:
建筑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自行选择培训机构报名,遵守培训和考试纪律,按照培训计划提前安排参培人员的工作交接事宜,确保其本人参加培训和考试。替考行为一经查出,取消参培人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同时取消该公司本年度的参培资格。
三、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1、各方主体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本通知要求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2、我市目前具备建筑业关键岗位培训和建筑业技师培训资格的培训主体是:潍坊市建设职工中专、寿光市城乡建设人才培训中心、潍坊市工商职业学院、临朐县工贸职业中专、潍坊市机械工业学校。
3、建筑职业技能岗位鉴定培训资格:根据潍建工施字[1998]第32号文件,寒亭、潍城、坊子、高新、高密、诸城、昌乐、寿光、昌邑、青州、安丘、临朐成立了建筑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潍坊建校、昌大集团、寿光、高密、临朐、高新建立了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基地。
4、各培训主体要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求市场,以服务求效益,深入探索培训管理的方式方法,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课时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培训人员的参考率和合格率。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行业培训工作,把培训质量、培训纪律作为目前培训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服务意识,减轻企业负担,强化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鉴定质量,促进我市的建筑业岗位培训和技能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4年7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4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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