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的意见 |
|
来源: 添加时间:2014/8/4 |
潍建发〔2014〕13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工工资
防欠清欠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劳务工工资清防力度,建立清防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践行群众路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清防结合,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建筑劳务工工资清防工作措施。力争通过综合整治,2014年全市建筑劳务工工资防欠长效机制全面形成,逐步建立起部门联动、运转协调的清欠工作运行机制,使上访案件得到迅速有效处结,劳务工工资拖欠按年10%比例递减。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一)加强对全市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劳务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调整充实建筑工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管处、监督站、开发办、房产交易中心、工程科、城建科、预售科、招标办、定额办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参与。
(二)争取成立建筑工程劳务工维权服务中心(清欠办)。市县两级都要在原清欠办的基础上,组建建筑工程劳务工维权服务中心(清欠办),设立候访区、接访窗口、协调室、维权咨询室、法律援助室等功能区,增加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案件处结效能。
(三)落实建筑市场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将工程发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当地施工企业和经我市信用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劳务工工资。因建设单位虚假招标、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劳务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务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
2、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是劳务用工管理和劳务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内部要设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施工现场要配备劳务用工管理员,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的登记、合同签订、考勤、工资发放等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劳务用工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清、进出项目时间清。
3、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是劳务工工资发放的直接责任人。劳务分包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实行施工现场劳务队长和劳资员负责制,履行所承担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做好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加大清防工作力度
1、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对建设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2、落实市场包靠督导和考核通报制度。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要进一步充实力量,责任到人,突出劳务用工和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认真落实防欠的各项有效制度,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包靠。
3、严肃查处拖欠劳务工工资行为。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依法责令停工,暂停房产交易,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对因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的总承包企业,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停拨劳动保障金,降低或吊销其资质。对拖欠、克扣劳务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配合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予以处理。
4、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对虚构事实、以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以讨要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堵路占道、聚众滋事、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介入,严厉予以打击。
(五)加强清防制度建设
1、认真实施有效的防欠制度。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和劳务工资发放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制,建筑劳务用工和劳务工资发放施工企业专门机构和施工现场专人负责制,劳务用工管理实名制,劳务工资结算月公示制,劳务工资发放优先制,工资发放劳务企业、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层层监控制,推行工资发放银行卡制。
2、建立劳务工资纠纷应急处置机制。研究制定《潍坊市建筑劳务工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形成市县联动、部门联动、政企联动,指挥顺畅、反应敏捷、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稳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3、建立重大节点部门联合值班制度。在春节、中秋节等上访高峰期,开发办、定额办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清欠办要派员到市清欠办集中办公,加强案件处置力量。
4、实行领导包靠项目包靠案件制度。局分管领导及建管部门领导每人包靠一定数量的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上访案件,加强检查与调度,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六)建立清欠联动机制
1、与工程招投标联动。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须到工程所在地的清欠部门开具《无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工工资证明》后(附件1),方可开展招标活动。在工程投标前,施工企业须到企业所在地的清欠部门开具《无拖欠劳务工工资证明》方可参与工程投标。非本县市区的企业还需有市清欠办开具的证明(附件2)。
2、与养老保障金拨付、调剂补贴联动。施工企业到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养老保障金时,要先到工程所在地清欠部门开具《无拖欠劳务工工资证明》(附件3);县市区劳保站到市劳保办办理拨付审批备案、办理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时,由市劳保办为待拨的企业向市清欠办发出《劳保办清理拖欠款工作联系单》(附件4),市清欠办核实待拨企业有无拖欠劳务工资行为,并回复工作联系单(附件5),对存在拖欠的,一律不予以拨付。
3、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联动。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劳务工工资的,由清欠部门向项目所在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预售资金监管部即停止该工程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资金流动,待拖欠问题处理以后再解除限制。
4、与竣工验收备案联动。建设单位到审批办(质监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由审批办(质监部门)向当地的清欠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附件6),清欠部门核实该建设单位有无拖欠工程款问题,并回复工作联系单(附件5)。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备案。
5、与房屋登记联动。建设单位到行政审批大厅(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由行政审批大厅(房屋登记机构)向当地的清欠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附件7),清欠部门核实该建设单位有无拖欠工程款问题,并回复工作联系单(附件5)。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6、市县两级联动。违法违规、旧村改造、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等建筑工程是清欠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市与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 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研究、分析、部署清欠工作,形成上下配合、协调联动的清欠工作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每月要将欠薪情况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清欠办,市清欠办进行梳理、分类、整合后与与县市区进行交流,做到资源共享、联合把关,形成“一处拖欠,处处受限”的联动格局。
(七)重视舆论宣传工作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清欠办的服务电话、电子邮箱和地址。在工地现场设置劳务工维权公示栏,公布投诉电话,发放明白纸。清欠办印制建筑劳务工维权的各类小册子,开设维权咨询、法律援助等特色服务项目。新闻媒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集中报导清欠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恶意欠薪讨薪行为。
(八)进一步明确欠薪上访案件受理的规定
1、案件受理和登记。清欠部门对投诉的案件进行初步受理并完成登记。案件主要包括直接上访(来人、来电、来信)案件、市级(含市长公开电话)转办的案件、市建设局转办的案件、越级上访案件(指未到工程所在地清欠部门上访)、省转办案件、媒体报道案件以及突发性案件等。
2、案件分流。一般案件现场办理,复杂案件按照隶属关系和工程类别进行分流:对我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其中市直建筑工程项目由包靠组办理;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及引发的劳务工欠薪案件由开发办负责办理;市政、园林绿化企业欠薪案件由市建设局城建科、市政处负责办理;市建设局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局工程科、指挥部负责办理;外地进潍企业欠薪案件,外地企业总部和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凡市清欠办转办的案件,各县市区清欠部门和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清欠办上报处理情况。
3、案情梳理、研判和解决。对欠薪事实清晰、无争议或经过调解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形成书面意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认真履责;对案情复杂、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仲裁、司法渠道解决争议,清欠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对恶意或暴力手段讨薪案件,则通报信访局、人社局、维稳办、公安局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政府。
4、案件汇总和通报。对接访案件,按照属地性质、案件数量、情节轻重等分门别类进行汇总、建档,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上访案件实行月通报,一般案件通报到各县市区主管部门,重要案件通报到县市区政府,重大案件报告市政府。对全市拖欠劳务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化监管和量化考核,实行处理完毕销号制度,并定期在内部刊物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附件:1、工程招标无拖欠款和劳务工工资证明
2、工程投标无拖欠劳务工工资证明
3、无拖欠劳务工工资证明
4、老保办清理拖欠款工作联系单
5、清欠办清理拖欠款工作联系单
6、审批办清理拖欠款工作联系单
7、房产交易清理拖欠款工作联系单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