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向26市县派驻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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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添加时间:2013/7/19 |
7月5日,省政府召开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会议,聘任原聊城市副市长郭秀华、原潍坊市城管执法局局长长刘洪源、原济南市规划局副局长张立图等26名同志为省规划督察员,随后举办了任前培训班,近日已赴有关市县任职,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
我省把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作为落实中央"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举措,积极主动开展工作。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纳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政府制定出台政策性文件,确定从2013年开始向省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市、县(市)分批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省各市县全覆盖,规划督察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今年6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发布了《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就规划督察的重点内容、工作程序和督察员的遴选聘任、管理考核作了明确规定。此次省政府向6个设区市派驻首批规划督察员,加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该省派驻督察员的11市,实现了全省设区市规划督察员全覆盖。该省还选择经济发达、人口较多、风景名胜资源集中和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20个县(市)派驻首批规划督察员,旨在从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促进脆弱资源和特色风貌保护、科学推进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
副省长孙绍骋在会议上指出,实施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于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保证规划有效实施,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城镇化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孙绍骋要求,规划督察员要坚持"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把促进城乡科学发展、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核心任务,对市县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孙绍骋强调,有关市县政府和规划建设部门要把督察员作为仗义直言的"诤友"、寻诊问脉的"良医"、传经送宝的"益师",支持配合督察员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把省政府规定的督察员列席会议、参与评审、参加论证等驻点督察方式落实好、保障好、执行好,确保规划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宋军继指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该省建设领域一次制度创新,是改进规划管理一次新的尝试。宋军继要求,各地规划建设部门要在督察员到任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督察员的姓名、督察内容、联系电话和举报信箱,积极配合支持督察员开展工作。一是全力配合督察员尽快熟悉当地情况。提供本地自然风貌、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历史沿革、产业特征等基础资料,提供经国家和省审批的城市、县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提供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城市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提供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帮助督察员了解当地基本情况和规划强制性内容。二是积极支持督察员参与规划重点工作。要为督察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做到凡是召开涉及规划督察重点内容的会议,通知督察员列席;凡是进行城乡规划论证和审议,告知督察员参加;凡是进行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论证,告知督察员参与。三是认真吸收落实督察意见和建议。对于督察员口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尽快改正或落实;有不同认识的,及时交换意见,争取达成一致。对于督察员提交的调研报告、工作函件,召集有关人员专题研究,对有价值的意见尽可能采纳吸收。对于省督察员办公室或督察组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和和巡察评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设,逐条对照,认真整改。对于督察员和督察组提出的《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予以高度重视,抓紧整改落实。
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斌主持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俞滨洋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编办、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负责人,6市分管副市长,各市规划局局长、部驻山东规划督察员,首批省派规划督察员,20县市分管副市长、副县长及规划局长参加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主任王早生、部稽查办规划督察员管理处处长王凌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副会长曹昌智,部驻合肥规划督察组组长谢志平,部驻石家庄、潍坊、青岛规划督察员刘运琦、昝龙亮、王清元等专家,为山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任前培训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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